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财务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信息;

(七)荣誉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责任。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和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协会向媒体发布和公开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因擅自报告的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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