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被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数据保护重要性日益凸显,全国首部AI地方性法规关注哪些焦点?

据国家网信办7月2日公告,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滴滴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网络安全审查。
近年来,数据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有哪些具体法规和措施,作为大数据和AI创新企业高度聚集的深圳特区,将有哪些新的动作?
近日,有传言称滴滴为赴美上市把中国道路信息和用户数据泄露给美国。对此,滴滴副总裁李敏7月3日在朋友圈回应,看到网上有人恶意造谣说“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数据打包交给美国”。和众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样,滴滴国内用户的数据都存放在国内服务器,绝无可能把数据交给美国。另外,相关恶意造谣者虽然已经主动删帖,但“我们坚决起诉维权”。

随后,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也转发了李敏的回应。
不过,对于这份回应,仍有网友不买账,称回应并未提及道路数据。对此,李敏再次回应表示,“也包括道路数据,请不要恶意揣测”。

网信办将对滴滴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7月2日晚间,国家网信办官网发布公告称,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于去年4月发布。文件显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滴滴对此事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公司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梳理和排查网络安全风险,持续完善网络安全体系和技术能力。

数据保护已上升到国家安全范畴

近日,经过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布,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使数据的有效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填补了数据安全保护立法的空白,完善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
在5G、AI、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持下,“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类似滴滴这样的大数据公司而言,其掌握了包括出行数据在内的大量消费者个人数据,同时,滴滴正在开展自动驾驶技术研究需要进行相关地理测绘。这些信息可能存在的泄露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担忧。
事实上,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其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有通过互联网以及智能化应用等行为都会产生“数据”,其赋能行业、改变生活的同时,也频频出现大数据杀熟、隐私侵犯、数据黑产等数据泄露和被滥用等情况,不仅影响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更给国家和经济安全带来威胁。

深圳率先提出“数据权益”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据了解,《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其中,数据确权问题一直颇受争议。虽然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是“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已经取得普遍共识,过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也认可了“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

基于这一认识,《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

“大数据杀熟”最高罚5000万元

如何平衡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此次立法最大的难点。对此,《条例》多项制度设计强化了个人数据的保护。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内涵,《条例》进一步明确,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条例》还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焦点

深圳拟出台全国首部AI地方性法规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重要价值体现,已广泛应用到各个可能领域。然而,当前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落地仍面临一系列伦理安全风险,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普遍共识和一致性框架尚未形成,亟待通过立法手段予以完善。近日,全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据了解,《条例草案》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出发点,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明确范围+补齐短板+强化支撑+抢抓应用+集聚发展+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

1.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据了解,目前深圳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相对薄弱,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人工智能应用层面,从事基础研究层面的企业相对于北京、上海等地较少。对此,《条例草案》作出多项制度安排,逐步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提出“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在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规定“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2.缩短产品应用审批链条目前,我国对部分人工智能产品实行的是准入登记制度,但是部分领域现有的准入规则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出现了不相匹配的矛盾。例如,智能医疗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但商业化落地明显迟滞。

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建立新技术按风险管理制度,支持先试先用。

3.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现实中,不少人工智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反映,在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最为困扰的是高质量数据集缺失、算力资源不足、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等问题。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标准统一、数据互通。同时为了规范数据流通中可能存在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规定“提供其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者去标识化等处理”。

4.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人工智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人们对伦理问题的担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条例草案》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供给清单,面向全球范围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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