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人事制度

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人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领导,综合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协会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七条 协会监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 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协会文件起草、收发及档案管理;

(二)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四)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

(五)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或解聘意见,经协会会长(理事长)批准决定。

(二)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或解聘须经过相关程序。

(三)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负责人、及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本会实行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由秘书长组织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考核,并出具评定意见,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交流培训

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协会可视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无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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